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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一、管辖权基础不同

仲裁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只有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仲裁不实行地域关系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外省或外国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审理案件。

诉讼

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为必要条件,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法院。

二、选择自主性

仲裁

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诉讼

诉讼当事人无权选择具体受理法院,更无权选择纠纷处理准据法、诉讼程序和审判组织及人员。

三、审理的灵活性

仲裁

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在哪里仲裁都可以。仲裁的程序也很简单,当事人还可以自定程序,文书和各种手续很简便,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可以节约当事人很多精力、物力和财力。

诉讼

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无权自定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审理案件。

四、审理的独立性

仲裁

仲裁机构与仲裁庭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仲裁员独立性更强,其人事、财政不受仲裁机构约束,仲裁独立进行,仲裁案件审理受干预少。

诉讼

诉讼体制表现为上级对下级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审判组织及审判人员在人事、财政方面不独立。

五、审理的效率

仲裁

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原则上要求四个月内审结;金融仲裁案件两个月内审结;速裁案件一个月内审结。

诉讼

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审理周期可延长至一年至两年。

六、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同

仲裁

仲裁案件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仲裁员大多由各行业的专家和学者组成。湖州仲裁委有85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仲裁员,建立了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买卖等多个专业仲裁员队伍,根据案件性质由专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诉讼

诉讼由人数有限的审判员审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保密性程度不同

仲裁

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仲裁结论一律不予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贸易活动和个人隐私都不会因为仲裁而泄露。

诉讼

诉讼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诉讼结论一律公开。

八、经济性考量

仲裁

仲裁的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一次性交费,一次性结案,无需多审级收费,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此外,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诉讼

诉讼案件往往要经历二审,二审与一审都要交纳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九、结论的效力

仲裁

仲裁案件无论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结论均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诉讼

诉讼结论与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致。

十、结论的执行力

仲裁

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案件在世界上16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便于当事人境外兑现权利。

诉讼

诉讼案件受国家主权限制,其结论在境外非经特别程序的司法协助,无法得到他国接受和执行。

十一、财产保全与执行

仲裁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其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诉讼

诉讼案件根据管辖大多由基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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