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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01阅读:字体:【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发改法规〔2006〕430号”文件即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湖州”决定,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法制办〈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我委“三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市委市政府“法治湖州”决定,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依法行政职责,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意识和能力;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完善、法定职能明确、执法依据充分、执法流程清晰、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严格按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案结事了”;行政执法监督有力,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行政执法在“双重”专项行动中发挥出更大作用;法律、法规、规章等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下同)19个: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总规划师室)、综合体制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处(综合交通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重点建设办公室(基本建设管理处)、能源处、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农村经济发展处(湖州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和环境保护处)、服务业发展处(经贸流通处)、社会发展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处、收费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委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价格与成本调查局、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委分管法规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法规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明确执法职能。根据梳理完善的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严格依据法定执法职能,确定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充分、责任落实、程序规范、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制度完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3.注重工作协调。各处室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形成相互衔接,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4.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惩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运用网络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便群众监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发改委“三定”等有关规定,我委法定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拟订、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和措施;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牵头推进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拟订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投融资、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拟订有关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起草、审核综合性改革政策;
  (四)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重大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全市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培育服务业优强企业,定期分析服务业运行情况;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服务业建设项目,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指导和督促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安排并核准、备案、审核上报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重大项目;编制并综合平衡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提出农村、农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并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上报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地和林业、水利等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区划和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编制并参与实施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综合管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投向;负责重大项目及市级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以及项目节能的审批、核准;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管理资源许可利用;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的申报及政策协调;牵头央企对接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铁路规划与建设,衔接平衡各种运输方式;提出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重大能源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负责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和用汇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核;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紧急预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及县区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拟订、调整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受省有关部门委托拟定、调整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验审制度;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与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协调价格矛盾;
  (十)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负责全市工农业产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和仲裁,以及公物拍卖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和形势分析;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类社会发展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协调全市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合作交流工作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推进接轨上海、山海协作的政策措施,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合作交流;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与外市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推进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全市对口支援,研究对口支援重大事项,组织编制对口支援总体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资金筹措方案,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事项;
  (十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六)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七)依法受理和办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机制。一是要健全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完善委内行政执法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执法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二是要建立层级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2.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发展改革系统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和考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完善执法案卷。要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4.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副调研员按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事项,承担分管责任。
  处室(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处室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处室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处室的执法事项进行审查、审核(上报),监督有关事项的实施等。
  办公室(法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做好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1997〕第9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10〕2431号);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规划处(总规划师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2)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计划的衔接;
  (3)负责规划立项、论证、衔接、审核审批、评估调整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55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函〔2006〕44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39号);
  (1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66号)。
  综合体制改革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制订我市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2)负责拟订我市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指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3)负责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改革工作机制加强改革统筹协调的通知》(浙政发〔2006〕1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
  (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协调全市经济改革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9〕26号);
  (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6〕84号)。
  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处(综合交通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2)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3)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投向,负责编制市级政府的投资计划;
  (4)负责我市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
  (5)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负责上报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
  (6)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务管理;
  (7)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检法司等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
  (8)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核上报;
  (9)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0)《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1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
  (1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1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15)《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98〕46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2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24)《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2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建设的通知》(浙委办〔2008〕42号);
  (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
  (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
  (2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
  重点建设办公室(基本建设管理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
  (2)研究提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3)负责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
  (4)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5)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6)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
  (7)负责市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代建制的综合管理;
  (8)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8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93号);
  (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
  (9)《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市重点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48号);
  (10)《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
  (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1号)。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负责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各类能源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3)负责能源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并发布能源信息,推进能源重大装备研发;
  (4)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
  (5)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07〕第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2010〕第30号)。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开展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县(区)执行国家、省的投资政策的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国家和省、市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的整改落实。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
  (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5)《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农村经济发展处(湖州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安排政府性投资的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
  (3)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和农村水利等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
  (4)衔接平衡农村经济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创新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
  (5)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6)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主席令〔1984〕第 1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第2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2002〕第7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1997〕第88号);
  (10)《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11)《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工业、高技术、信息化产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
  (2)研究提出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政策建议,参与做好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组织实施重大工业项目计划;
  (4)负责组织各类国家和省级高技术项目的申报工作;
  (5)研究提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贯彻执行并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及产业转型升级等;
  (6)综合分析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
  (7)负责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
  (8)负责产业政策的确认;
  (9)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2002年修订);
  (7)《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8)《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9)《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10)《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2)《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4)《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8)《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
  (19)《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国家发改委编制,国务院同意);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
  (21)《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11〕30号);
  (22)《浙江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环资〔2011〕947号);
  (23)《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24)《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1〕129号);
  (25)《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6〕33号);
  (26)《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问题控制联审暂行办法》(湖政发〔2007〕45号);
  (27)《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问题控制联审补充办法》(湖政发〔2008〕3号)。
  服务业发展处(经贸流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旅游、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
  (2)负责流通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
  (3)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煤炭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棉花、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4)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市服务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5)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编制和实施市级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6)提出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7)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发改委2003年第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2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社会发展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社会发展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向上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2)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3)牵头协调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4)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
  (2)负责全市有关资源、环境、商品及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拟定和调整权限内的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
  (3)指导市场价格的监测、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方案;
  (4)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县区建立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施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监审制度;
  (5)牵头有关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政府提价项目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6)指导全市有关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协调处理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矛盾。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浙价法〔2008〕62号);
  (4)《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
  (5)《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
  (6)《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浙价法〔2010〕287号)。
  收费监督管理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收费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根据上级价格部门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
  (3)指导全市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和公益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组织清理公布行政事业和公益服务收费标准;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及相关价格矛盾。
  (4)负责全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牵头公益服务收费及医疗服务政府调整收费标准项目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4)《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
  (5)《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价费〔2003〕115号)。
  行政审批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按权限和分工,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
  (2)组织协调行政审批联办、现场踏勘、验收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
  (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建设的通知》(浙委办〔2008〕42号);
  (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
  湖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湖州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1.主要执法职能
  (1)宣传和贯彻国家、省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实施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3)负责对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在湖的有关省属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
  (5)负责对全市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指导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6)负责“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受理并依法查处群众举报和投诉的价格违法行为;
  (7)具体承办对各类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
  (8)负责检查有关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201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号令);
  (6)《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8.31浙江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7)《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
  (9)《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10)《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湖州市价格与成本调查局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组织、指导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负责为价格宏观管理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验审;实施对市本级、省在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验审。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3)《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浙价成〔2006〕208号);
  (4)《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浙价成〔2000〕26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
  (7)《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成〔2011〕15号);
  (8)《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0号);
  (9)《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浙价费〔1993〕21号、〔1993〕财综70号)。
  市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各类产业基金的管理;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审核、申报、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2)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审、上报、日常管理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2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第3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
  湖州市价格监测中心
  1.主要执法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价格监测、预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拟订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4)分析研究市场价格信息,定期开展全市价格动态形势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5)实施全市范围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号令);
  (3)《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
  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1.主要执法职能
  (1)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对其办理的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标的物或有争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
  (2)办理县(区)跨市行政区划重大或疑难案件的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
  (3)办理有关机构和当事人对县(区)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案件的复核裁定。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规程〉》(浙价认〔2010〕381号)。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委内公开。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的周期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主要考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各责任处室自查自评;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评;考评初步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表扬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1)行政不作为的;
  (2)在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6)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情形的;
  (7)在制定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等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
  (8)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
  (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
  (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式
  主要包括:
  (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2)责令书面检查;
  (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通报批评;
  (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立案;(2)调查;(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4)送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负责。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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