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1-03-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阅读:字体:【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0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未按其要求作出的安公开告知〔2019〕41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安吉县某区块房屋被征收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时暗箱操作、随心所欲,对申请人不予补偿与安置,缺乏公平公正。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某区块全部被征收人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贴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未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现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41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详见附件)中全部被征收人中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偿的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的信息”的申请后,经查询,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分别作出了答复。(一)关于宅基地补贴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信息。根据《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即“被征收户为征收区块内有合法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每户按照政策规定的户型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县政府颁布的该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宅基地补贴金额=基准地价×户型标准。具体如下:①正常安置户。大户(5人及5人以上),补贴32.4万元(2160元/㎡×150㎡);小户(4人及4人以下)补贴28.08万元(2160元/㎡×130㎡);夫妻双方(含单身)均年满65周岁且未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补贴17.28万元(2160元/㎡×80㎡)。②离婚户。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二年,双方均未再婚的,补贴14.04万元(2160元/㎡×130㎡×50%)。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一方已再婚,补贴28.08万元(2160元/㎡×130㎡)。③特殊户。家有两子或以上的,都已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且一子已婚,均居住在被征收合法房屋内的,可分户补偿安置。家有两女或一子一女,其中一人征收决定公告日前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农嫁非户口在本社区,双方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农嫁农,一方户口在本社区,另一方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内无任何合法审批建造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规划办、国土所(分局)出具今后不再审批宅基地承诺书备档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规划办、国土所(分局)出具备档意见的,补贴28.08万元(2160元/㎡×130㎡)。农嫁非。一方户口在本社区,如另一方已享受实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宅基地补贴;如另一方已享受国家货币房改政策的,但本人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补贴14.04万元(2160元/㎡×130㎡×50%)。以上条款同一人或同一户不得重复享受”。《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中已明确了享受宅基地补贴的被征收户人口及可享受的户型面积及金额,根据上述《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应规定可计算得出,且答复人已将《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提供给申请人,宅基地补贴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信息(包含计算方式和结果)都已告知被答复人。(二)关于住改非补偿的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信息。申请人所描述的住改非补偿实际应为《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住改营补贴,根据该方案中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即“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发布日前一年,由住宅房屋或其他用房改为销售经营的营业用房,同时具备正在营业、证照齐全、证照登记经营地址相符条件的,除对该房屋按原来用途进行补偿外,改变用途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库房除外),一楼按原房屋用途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标准增加30%补贴;二楼增加20%补贴;三楼及以上的增加10%补贴”。该项信息是按照上述规定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的,因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农户、中介机构评估材料较多,若按申请人要求以复印件或者打印件方式提供,公开成本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可安排查阅,并将查阅方式和联系方式提供给申请人,且告知申请人住改营补偿计算结果的信息已包含在《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中,被申请人的答复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同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权利,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若你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本机关政务公开科”,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联系方式。至此,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查找资料困难,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延期答复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就该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信息公开申请书、信封及邮件查询记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延[2019]41号)及邮寄凭证,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41号)、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潘某向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中全部被征收人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偿的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的信息,并附《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书后,因资料查找困难,于2019年12月3作出《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延[2019]41号),决定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19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41号),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宅基地补贴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信息,告知了《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第(一)项的有关内容,明确了被征收户人口及享受的户型面积及金额可依据该方案的规定计算得出;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住改非补偿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信息,认为住改非补偿应为住改营补贴,告知了《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内容,因该项目涉及农户、中介机构评估材料较多,可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附联系方式,并明确《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已显示了住改营补贴金额的计算结果。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落款处盖有安吉县人民政府公章,后附有《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复印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信息公开申请书、信封及邮件查询记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延[2019]41号)及邮寄凭证,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41号)、某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权并有义务作出相应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作出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为“《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中全部被征收人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偿的依据和补偿金额计算”,其中“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偿的依据”这一内容系申请人对有关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咨询,“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偿金额计算”这一内容系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提供的《2018年某区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明细表》中有关宅基地补贴及住改非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解释与分析,并非要求提供现存的、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的申请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畴,被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文件,虽不符合上述规定,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授益性的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安公开告知〔2019〕4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