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9〕2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2018年9月9日有非法强行线路管道施工的行为,涉及破坏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10报警,被申请人辖下的南浔派出所出警。随后申请人去派出所要求做笔录,有警官口头告知申请人,已经过调查确认该施工行为系由政府组织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并告知申请人若对该政府行为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不要再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只管辖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违法行为,政府行为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为了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求助事项的办理程序及申请人报警事项的事实情况,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能够证明贵机关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报警人调查处理结果来履行法定程序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2.贵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信息;3.能够明确申请人报警事项中的施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经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523行初*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接处警登记表》。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错误,《接处警登记表》记载的处警情况与事实情况不同,依法应予撤销。主要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以第1项申请,属于对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公安民警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属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论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作出都应当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公安民警在口头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时没有明确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告知的相关依据,申请人有权知道被申请人这一口头告知行为的依据。因此,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这一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属于对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为由拒绝公开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你报警求助后,本机关所属的110指挥中心已经指派南浔派出所处警提供帮助,后制作了《接处警登记表》,该项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公开的《接处警登记表》记载的处警情况与申请人2018年9月9日15时28分、15时46分、15时57分报警的事实不同。申请人于2018年9月9日报警的警情是非法强行线路管道施工的行为,涉及破坏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并非“经了解当日系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正在对湖州市浔练公路两侧绿化亮化景观工程进行施工作业……”被申请人记载的处警情况与申请人9月9目报警事实情况不是同一案件,依法应予更正。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能够明确申请人报警事项中的施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认为:你报警求助后,本机关所属的110指挥中心已经指派南浔派出所处警提供帮助,你申请的公开该项内容属于你与施工方之间的关系,你如果对工程施工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机关已经将《接处警登记表》提供给你,不承担为你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名警官口头告知申请人,已经过调查确认该施工行为系由政府组织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求助根据该程序规定已经全部完成调查取证职责,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完成现有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是现有的,要么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可能存在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能够明确申请人报警事项中的施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相关材料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条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处警情况内容不实应予更正。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接处警登记表、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浙0523行初*号行政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过被申请人所属法制大队审核,并经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审批,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了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三项内容逐一作了答复。其中张某申请公开的第1项“能够证明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报警人调查处理结果来履行法定程序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申请的内容是咨询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所依据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实质上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并不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对于张某申请公开的第2项“接到报警后,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张某报警求助后,被申请人所属的110指挥中心已经指派南浔派出所处警提供帮助,待处置完毕后制作了《接处警登记表》,上面详细记载了报警人、报警电话、报警时间、报警内容、处警单位和处警情况等内容。该项内容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于张某申请公开的第3项“能够明确申请人报警事项中的施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张某报警求助后,被申请人所属的110指挥中心已经指派南浔派出所处警提供帮助,张某申请公开该项内容属于张某与施工方之间的关系,张某如果对工程施工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已经将《接处警登记表》提供给了张某,不承担为其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同《接处警登记表》邮寄给张某,张某于次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ー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ー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综上,被申请人接到安吉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通过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同《接处警登记表》邮寄给张某,已经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对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另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载明了张某对答复有异议,可以向湖州市公安局或者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现张某对该答复有异议,应当依据答复书所载明的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向答复书中所列的复议机关湖州市公安局或者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非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2018)浙052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2019年第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接处警登记表、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能够证明贵机关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报警人调查处理结果来履行法定程序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2.贵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信息;3.能够明确申请人报警事项中的施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月11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同年10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21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52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的不履职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该行政判决书后,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同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浙052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2019年第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接处警登记表、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有权并有责任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安吉县人民法院的责令履行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能够证明贵机关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报警人调查处理结果来履行法定程序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2.贵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信息;3.能够明确申请人报警事项中的施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相关材料。”针对第2项申请,被申请人已将接到申请人报警后所制作的接处警登记表提供给申请人,根据该表对报警人、报警电话、报警时间、处警单位、报警内容、处警情况等的记载,确系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该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1、3项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接警后的处理提出的法律咨询和质疑,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据此,被申请人在审查后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接处警登记表》,并对不予公开的两项申请作出说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另,被申请人作为湖州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申请人不服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具有受理该案的职责权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湖浔公信答字〔2019〕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