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9〕13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曹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9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其作为申请内容当事人转业士官的身份,接受当年国家指令性工作安置,从中央到县级政府都有文件和安置计划及人员接收名单,文件资料应当保存。申请人2009年待安置期间从未接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到指定地点知晓安置政策、计划及人员安置去向等政府信息;二、按照国家机关文件的保管时效性等规定,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规定时效;三、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认真给予查询答复,草率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是懒政、惰政的表现。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详细调查后作出具体行政告知书。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11月13日并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不存在;二、申请人曹某曾经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09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考试人员花名册,录取进编人员人数,及进编人员分配单位花名册”。长兴县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具体是由民政局实施的,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告知县民政局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资料。县民政局对保存的档案进行查询,在档案中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未查询到即该信息不存在,也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知公开的。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曹某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关于信息公开工作联系函、“长兴县档案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截图、县政府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反馈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3日,申请人曹某向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申请公开“2009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考试人员花名册,录取进编人员人数,及进编人员分配单位花名册”。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11月16日就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长兴县民政局发出联系函,认为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属长兴县民政局职责,相关档案资料由其负责保管,要求长兴县民政局查询相关内容并反馈查询结果。后长兴县民政局查找历史档案资料,并在“长兴县档案公共服务平台”检索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及关键字,均查询不到相关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县政府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反馈意见》,表示该申请公开的内容已于当年按程序和规定公示,现未在历史档案资料和“长兴县档案公共服务平台”中查找到。2018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当时已在有关公告栏公开,但未保存相关信息,且经被申请人仔细检索查询未发现该信息。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曹某向本机关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3日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的表述,其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落款时间2018年11月27日不一致。经向申请人致电沟通后,本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曹某提交的《情况说明》,表示上述情况为其笔误所致,并予以更正。
再查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落款为“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盖“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专用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关于信息公开工作联系函、“长兴县档案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截图、县政府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反馈意见、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权并有义务作出相应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2009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考试人员花名册,录取进编人员人数,及进编人员分配单位花名册”,上述有关士官转业安置的政府信息应由该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即民政部门负责制作、保存及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知晓涉案政府信息属于民政部门公开的情况下,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并告知民政部门的联系方式。现被申请人直接联系长兴县民政局进行查询,在经充分查询未找到涉案相关政府信息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该行为虽不够规范,但属于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既没有将其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权利基础,也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的任何必要,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诉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应以自己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被申请人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有关答复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