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16〕7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6〕7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吴兴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吴府办信(2016)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现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