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7〕76号
申请人翁某。
被申请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翁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派出机构西南分区建设指挥部于2005年9月16日选定申请人房屋所在范围某村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17年10月28日得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西南分区建设指挥部早在2005年9月16日就选定了某村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法,主要事实理由有: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西南分区建设指挥部于2005年9月16日选定某村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之时,某村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程序并未启动。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西南分区建设指挥部在土地未经征收,拆迁程序没有启动的情况下就选定某村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重新答复书、西南分区农民房屋拆迁评估单位选择表决会议情况纪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分区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第4期)。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指向的是房屋拆迁时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评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只是作为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一个环节,是安置补偿的依据。因此,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是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房屋价值的一个阶段性的行为,不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对该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鉴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翁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