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部门:
《湖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司法局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湖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内容和范围
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2.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局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4.班子成员的分工,党政组织机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
5.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全局性的考核奖励等重要事项;
6.出国(境)考察学习等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7.干部的考核、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8.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管干部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或布局调整的基建项目;
2.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排;
3.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财务预算的编制、申报和调整,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财务预算追加;
2.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会议项目经费的支出;
3.一次性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原则和程序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坚持责任追究原则规范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设想并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进行论证和协调,经充分酝酿后,提请局主要领导按照相应决策范围确定决策议题,提交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与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酝酿并听取意见,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提交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均须经必要的规定程序,不得临时动议。
(二)决策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做出决定。决策建议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所议事项内容需保密的,除经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所议事项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回避的,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执行
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抓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意见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仍应依原决策执行。
决策执行中,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确需变更的,应再次集体决策,按新的集体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局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局办公室应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集体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弄虚作假、骗取集体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四)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决策的;
(五)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并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相关集体予以会议批评、限期纠正、书面检讨、接受上级处理等;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处理等。
五、其他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内容和对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各县区司法局,湖州监狱,市劳教所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