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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 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1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现将《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湖州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1日

 

附件2

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引导

第三章  促进就业创业

第四章  优化公共服务

第五章  加强支持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促进青年入乡发展,加快推动城乡融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青年入乡发展,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积极返乡入乡就业创业,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国家、省对青年的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政府引导、青年自主、社会参与、开放创新、城乡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区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单元,推动空间优化、产业联动、功能互补,引导青年向县城、中心镇、重点村集聚,促进青年高质量就业创业,助力湖州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强化青年入乡“引育用留”全链条政策供给,健全青年入乡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应当确定负责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推进。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抓好乡村人才工作,推动农村文化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各类青年,建立健全青年入乡发展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优化青年创业孵化平台,拓展乡村就业创业空间。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供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入乡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级组织职责】村级组织应当为入乡青年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营造友好、包容的青年入乡发展氛围。

鼓励村级组织吸引青年入乡就业创业,引导入乡青年参与村庄规划、建设、治理和乡村志愿服务。

鼓励村级组织聘请优秀入乡青年到村任职或者成为荣誉村民。

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平台注册登记为云村民,参与乡村发展,享受在村生活。

第八条【共青团职责】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引导入乡青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乡风民俗和村规民约。

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为青年入乡发展搭建交流共享平台,加强青年夜校建设,团结凝聚各类青年力量,引导入乡青年组建各类社会组织和社群联盟,助力青年就业创业。

第九条【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职责】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密切联系相关领域的青年,开展青年入乡发展服务工作。

鼓励青年联合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创客发展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做好青年入乡发展的宣传、沟通、联络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褒扬激励】对在带动村民致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入乡青年,以及在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引导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鼓励和引导入乡青年积极参与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引导】鼓励入乡青年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鼓励入乡青年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高效生态设施农业和乡村特色种养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发展智慧农业。

第十三条【乡村生产性服务业引导】鼓励入乡青年从事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储代销、技术集成等工作,为农业全产业链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入乡青年利用直播、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宣传特色农业品牌,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第十四条【乡村旅游业引导】鼓励入乡青年挖掘、传承和利用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桑基鱼塘系统、淡水珍珠复合养殖系统等文化遗产,推动湖笔、丝绸、紫砂、折扇等历史经典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入乡青年挖掘乡村蕴含的特色景观、农耕文化、乡风民俗等优质资源,开发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开展民宿管理、景区开发等乡村旅游业务。

引导入乡青年将乡村咖啡馆与景区游览以及采茶、竹编等非遗体验相结合,提升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制造业引导】鼓励入乡青年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家居、纺织面料等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转型。

鼓励入乡青年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就业创业,助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与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引导】支持入乡青年参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相关的重点科技任务、重点攻关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产业创新引导】鼓励和支持入乡青年进行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意设计和商品销售、文化传播和活动策划、项目培育和企业运营等创业创新,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三章 促进就业创业

第十八条【青年招引】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人才招聘纳入本地人才招聘体系,定期举办乡村青年人才专场招聘会和项目对接会,发布青年入乡场景拓商清单,吸引全球各类青年入乡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为入乡青年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资源。

第十九条【青创空间与青创平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乡村资源,因地制宜推进青创空间体系和区域性青年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促进人才要素与资源要素的集聚和优化配置,为入乡青年就业创业提供物理空间以及项目孵化、技术指导、市场对接等服务。

鼓励青创空间、青年创业孵化平台的运营单位依托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资源,为入乡青年就业创业提供多种项目资源和舒适的工作环境。

鼓励青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提供可以共享的办公区域或者生产基地,降低入乡青年的创业成本。

第二十条【青年入乡实践站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青年入乡实践站点,为入乡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以及技能培训、技术指导、创业孵化、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鼓励和引导以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建设青年入乡实践站点。

第二十一条【赛事活动】支持举办全国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青创大赛等各类青年创业赛事,推动由青年人才主持或者适合青年发展的创新项目在本地实施。

第二十二条【乡村运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运营青年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入乡青年依法组建乡村运营团队,探索建立由企业、乡村运营团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成的乡村运营机制。

鼓励和引导相邻的多个村组成片区,依托片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文化底蕴,以重点村为核心,统筹编制片区发展规划,开展整体运营。

第二十三条【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入乡青年创办的市场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以资源、资产入股方式获取租金、薪金、股金等共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二十四条【政校合作、校企合作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战略合作,支持建立大学生实践、实习和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入乡开展专业实践、毕业设计和专题研学等活动。

鼓励在湖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发展适应青年就业创业和新职业新业态的教育,建设与本市乡村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实训基地和实践基地,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培养乡村振兴急需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加强合作,提升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为企业吸纳青年就业做好人才储备。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入乡青年开展技术研发、转化、推广提供集成服务。

第二十五条【科技指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覆盖一二三产业的科技特派员导师团队,通过结对等方式,为入乡青年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指导。

支持按照产业类别组建现代农业产业产学研联盟,为入乡青年提供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决策咨询等服务。现代农业产业产学研联盟由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的专家团队、本地农业技术推广小组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成。

第二十六条【培训培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入乡发展培训体系,加强乡村振兴“头雁”、乡村运营职业经理人培训,提升入乡青年能力素质。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选派入乡青年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跟岗学习、实践锻炼。

第二十七条【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职称评审通道,支持入乡青年申报农业、旅游、文化、乡村运营等领域与乡村人才振兴相关的职称。

支持开展新职业、新技能大赛,建立以赛代训、以赛代评机制,推动入乡青年提升技能,取得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章 优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乡一体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提高青年入乡发展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机制,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场主体为入乡青年提供价格适合、质量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集成企业用工需求与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申请补贴等服务,探索分地区、分产业向入乡青年精准推送相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推动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和跨部门联办,实现青年入乡发展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有必要的,可以设立青年入乡发展服务中心。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入乡青年提供不间断政务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向符合条件或者依法履约的入乡青年(包括其投资设立的市场主体)及时、足额兑现相关政策,或者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第三十条【教育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优质普惠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学质量。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青年,其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求转入或报考本市初中高中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卫生健康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乡医疗资源,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城乡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入乡青年就诊。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入乡青年健康档案,为本地参保青年及其近亲属提供免费体检,为特定人群提供专项筛查,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推动家庭医生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住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青年驿站和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为参加求职面试、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且在当地无房的青年,以及符合条件的入乡青年,提供住宿服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房屋,为入乡青年提供居住场所。

第三十三条【生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公交站点、停车场、体育健身场所、乡村共享食堂等布局,引导餐饮购物、寄递物流、电子商务、休闲文娱等市场主体到乡村布点,为入乡青年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

鼓励相邻的村整合文化资源,在重点村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培育片区公共文化空间,在片区内联动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乡村书房、音乐馆、剧院等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入乡青年生活品质。

鼓励在入乡青年集聚区域建设青年社区,通过空间营造、资源整合和社群运营,满足入乡青年对品质生活、职业发展、社交互动的多元化诉求。

 

第五章 加强支持保障

第三十四条【用地需求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入乡青年创业项目用地需求。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入乡青年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基金支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相关资金,设立青年入乡发展引导基金,为入乡青年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设立青年入乡发展基金,支持青年入乡发展。

第三十六条【就业创业激励】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入乡就业创业激励机制,对入乡青年、培育带动中低收入农户就业创业明显的乡创青创项目,以及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青年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七条【创业导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服务专家库,为入乡青年配备创业导师,提供项目运营、产品设计、资本融资等专业指导。

市、区县有关部门可以向农创客发展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入乡青年提供创业指导。

第三十八条【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青年入乡发展的信贷产品,通过合理确定贷款的规模、利率、期限以及抵押、质押方式,为在本地实施的优质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与青年入乡发展相关的保险品种,满足青年创新创业保险保障需求。

第三十九条【沟通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与入乡青年面对面对话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入乡青年诉求,协调解决青年入乡发展相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青年入乡发展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入乡青年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监测评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的动态监测和效果评估,并根据监测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第四十一条【监督评价】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并将青年入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时,应当将推进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事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年入乡发展宣传,推介入乡青年就业创业的成功案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年入乡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青年入乡发展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