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5-03-31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周某康。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周某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 1.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于 2023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周某康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案涉履职回复);2.判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拆迁款9880186元(其中经营设备拆迁金额为9865220元, 附属物金额为14966元); 3.按照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利息(以申请人申请补偿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经申请人、被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机关进行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调解未达成一致,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     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2024年5月29日,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中止,期限为一个月,本机关依法予以中止。

经中止期间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恢复审理后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 6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