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173 号
申请人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陈某。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机关在受理审查前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不计入行政复议办理期限。后因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通知与案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恢复审理后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