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其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访材料,请求责令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处理交通事故。该邮件于2023年9月29日签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法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通过热线电话向被申请人了解信访处理情况,电话中答复为要向领导汇报处理。但至今已经过去5个多月,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书面告知,明显违法。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信访申请书及邮件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
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
规依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
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复
议的范围。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
事实与理由,其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简易程序)》,要求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而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如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应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法第三
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