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某强。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章某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19时驾驶浙XXX小型汽车,途经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射锦线下昂路段时遇执勤交警,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后,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被判定为“再次饮酒驾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再次酒驾”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厘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工作,态度端正。二、申请人有多年驾驶经验,且案涉违法行为危害甚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酒精测试流程以及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程序违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收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录音录像,一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在执法全过程中,执法人员并未向申请人表明身份以及证明是否属于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五、申请人对执法过程处罚程序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本次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之前未告知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六、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内涵以及如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直至今日才知晓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可行使的救济途径,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显示公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自述、关于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19时2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XXX的小型轿车,在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射锦线下昂路段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贰千元、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申请人提交《关于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材料》,自述其已于2022年5月11日至被申请人处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应当知晓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现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故申请人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章某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