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尚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2024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5日21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湖州市南太湖新区龙王山路九九桥下穿至旌儿港路路口时遇执勤交警,申请人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并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后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并无任何抗拒行为,但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厘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工作,态度端正。
2、申请人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酒后仅行驶了500米,危害甚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酒精检测流程以及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程序违法。4、申请人对《血液检验报告书》显示“醉驾”的结果提出异议。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至少9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张,校准曲线6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遗漏了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所出具的报告不合法。而在本次行政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未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书》,不符合法律对于血液检测的标准程序规定,亦属于程序违法。5、申请人对执法过程处罚程序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内涵以及如何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直至今日才知晓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行使的救济途径,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显失公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自述、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关于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21时20分驾驶小型轿车,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龙王山路九九桥下穿至旌儿港路路口时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申请人已自认其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未提交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相关证据,亦未对超过法定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说明正当理由。故申请人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