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湖政复〔2024〕52号
发布时间:2025-03-31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万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万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责令其履行。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9日上午7点30分左右,申请人父亲在安吉县递铺街道兰田村安吉北十字路口发生电瓶车与轿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双方应当是同等责任。但被申请人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为主责、轿车驾驶员次责。轿车行驶通过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体现公平公正。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系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对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定了特有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应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