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蒲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要求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权利所有人到底是谁,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到吴兴区不动产政务窗口现场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吴兴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系统显示查询结果是全部空白。申请人与其前夫李某200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6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名为李某达。案涉宅基地上房屋是申请人与前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其子李某达应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权利人。因此,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职权更正登记由其盖章并于2015年6月16日制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添加申请人蒲某及其子李某达为共有权利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1月2日邮寄凭证、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出生医学证明(李某达)、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人到底是谁。经被申请人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内容实属申请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其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查询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程序正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相应回复,并于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无关联性。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该申请书的复议请求系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进行更正登记,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作的回复系告知其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与本行政复议并无关联。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无关联性。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人的复议或维持案涉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情况说明、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及其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所有人到底是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有使用权人是哪4人?”因该申请书中涉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的信息公开答复,故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材料。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查询需要的信息,并告知其查询应当提交的材料。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回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2024年1月2日邮寄凭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情况说明、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及其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而提起,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体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所有人到底是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有使用权人是哪4人?”2024年1月2日提交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关于蒲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并于1月19日送达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履职申请内容,申请人实质上是想查询《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共有人情况,但其并未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查询申请和相关材料。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告知申请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交的材料,并无不当。且该回复属于对申请人如何进行查询申请的指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范围。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职权更正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添加申请人蒲某及其子李某达为共有权利人的请求,因该事项申请人未在提交被申请人的案涉履职申请中提出,故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蒲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