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4〕5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经受理前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