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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湖政复〔2024〕57号
发布时间:2025-03-31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廉某义。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廉某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皖XXX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长兴县吕山乡前进桥北堍时遇执勤交警,申请人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后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对交警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醉驾”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厘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工作,态度端正。二、申请人准驾车型为C1,并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违章违法行为危害甚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三、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存在没收手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不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法。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酒精检测流程、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故程序违法。五、申请人对《血液检验报告书》显示“醉驾”的结果提出异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至少9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张,校准曲线6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遗漏了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所出具的为虚假报告。而在本次执法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未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书》,不符合法律对于血液检测的标准程序规定,亦属于程序违法。六、申请人对执法过程处罚程序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本次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七、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内涵以及如何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直至今日才知晓针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行使的救济途径,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显失公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申请人自述、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19时18分驾驶车牌号为皖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兴县吕山乡前进桥北堍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30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具有正当理由。故申请人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廉某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