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虎。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李某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醉驾的事实重新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请求恢复驾驶资格或减轻处罚,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21时03分驾驶浙XXX小型汽车,途经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湖薛线银三路基督教堂时遇执勤交警,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后,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酒驾”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厘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工作,态度端正。二、申请人准驾车型C1,有多年驾驶经验,且案涉违法行为危害甚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三、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并未出示任何证件,申请人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四、申请人对酒精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在酒精测试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测试方法不当等问题,导致测试结果偏高,从而错误的认定申请人存在“酒驾”,请求对酒精测试结果进行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酒精测试流程以及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程序违法。六、申请人对《血液检测报告书》显示“醉驾”的结果提出异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要至少9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章,校准曲线6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遗漏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所出具的为虚假报告。而在本次执法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书》,不符合法律对于血液检验的标准程序规定,亦属于程序违法。七、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内涵以及如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直至今日才知晓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可行使的救济途径,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显失公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复议申请人自述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本案中,经本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其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21时03分驾驶车牌号为浙XXX的小型轿车行至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湖薛线银三路基督教堂,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检值:115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已收到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捺印,现其于2024年6月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故申请人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李某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