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154号
申请人庄某争。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庄某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经受理前调解,申请人现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 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