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英。
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周某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3[10]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补正,后于2023年8月3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英称:其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周某民房屋动迁全部材料以及该地块动迁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文件”,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1、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周某民房屋动迁的全部材料。该材料因涉及第三人利益,被申请人征询周某民意见,周某民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2、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地块动迁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文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对动迁地址进行确认,最终公开了三份文件:(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3)《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材料不全且存在问题。一、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中缺少应有的文件。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而被申请人公开的文件中并没有征用土地公告,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公开文件不应只有3份文件,公开的信息中缺少应有的文件,被申请人未公开全部材料。二、被申请人公开的《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发布时间。行政部门公布的文件应有具体的公布时间,以确认文件发布的起始时间,但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附件中没有具体落款时间,被申请人应当注明该文件的发布时间。故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进行审查,并将拆迁涉及的全部材料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3[1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等。
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3年5月30日向第三方自然人周某民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3年6月2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向仁皇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城建中心分别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要求协助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2023年6月9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收到周某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确认书》。2023年6月19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向仁皇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城建中心分别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要求再次协助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3年6月21日,仁皇山街道办事处提交《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2023年6月25日,管委会城建中心提交湖政函〔2003〕49号和湖政函〔2006〕34号两份文件。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答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周某民房屋动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以涉个人隐私为由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该地块动迁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征收决定等等)”。经调查,该地块于2015年不存在征收,故不存在拟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征收决定等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但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查找到的相关资料并予以提供。综上,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办件编号:2023052903578)、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份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关于《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3[10]号)及邮寄凭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周某英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周某民房屋动迁的全部材料;2、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地块动迁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征收决定等等)。申请人要求上述信息提供的方式为纸质、获取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同日收到申请人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23年5月30日向周某民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全部信息可能涉及周某民的合法权益,要求其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2023年6月2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向仁皇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城建中心分别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要求协助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邮寄送达。2023年6月8日,周某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全部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2023年6月19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向仁皇山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城建中心分别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要求再次协助查询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2023年6月21日,仁皇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并附相关附件。
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第一项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周某民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其要求公开的第二项信息,经查询案涉地块2015年不存在征收,故不存在拟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征收决定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查找到的其他相关资料予以提供,并附《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办件编号:2023052903578)、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份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关于《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3[10]号)及邮寄凭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仁皇山新区中兴大桥南侧区域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申请人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首先,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为两项,分别描述为“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周某民房屋动迁的全部材料”和“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地块动迁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征收决定等等)”。该描述内容未明确信息的具体名称,仅以“全部材料”“各项程序性文件”等字样进行笼统概括,不足以让行政机关判断并明确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情形,被申请人应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现被申请人未进行补正程序直接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征求其意见的前提,系行政机关经检索已查找到相关信息,且信息中包含有关第三方的内容。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中,未有证据证明其已查找到案涉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经查找到具体信息、直接向第三方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便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个人隐私,但案涉第二项信息“2015年仁皇山街道某村地块动迁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文件”的公开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项信息被申请人无需向第三方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仍应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将上述两项信息一并向第三方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且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程序违法。
再次,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一项信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因被申请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未提供周某民房屋动迁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该项信息的公开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二项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案涉地块动迁可能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或农房拆迁等程序,仁皇山街道办事处虽在复函中明确其未查询到案涉地块的征收公告,但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了检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相关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性文件,未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动迁程序的信息进行回应,亦属答复内容不全面。故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3目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3[10]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