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9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长政决字〔2023〕2号)。因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申请人现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