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160号
申请人于某毅。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于某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35703131012292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3年11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