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150号
申请人尤某森。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尤某森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30521420238008014号)。
经受理前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