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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2023〕103号
发布时间:2024-09-29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李某勇。

被申请人德清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李某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德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023年10月8日,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09年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2、现行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2日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2009年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2、现行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邮寄提供纸质信息。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德政公〔2023〕10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2009年有效的包含武康镇的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2009年有效的包含武康镇的德清县域总体规划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因武康镇于2016年1月20日撤销建制,故告知申请人现行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不存在。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德清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网页截图、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德政发〔201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德政公〔2023〕10号)及邮寄凭证、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李某勇向被申请人德清县人民政府邮寄提交《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09年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2、现行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方式为邮寄。202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7月10日,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德政公〔2023〕10号),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09年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公开,并附附件; 2009年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镇规划已主动公开并提供了可查阅的网址;现行有效的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武康镇镇规划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以未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邮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的EMS快递单号为1121488230674,邮寄地址、联系方式与申请人在《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物流查询记录显示申请人本人于2023年7月14日签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德清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网页截图、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德政发〔201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德政公〔2023〕10号)及邮寄凭证、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如有,被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德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已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且邮寄记录显示申请人本人已签收。以上程序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勇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