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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130号
发布时间:2024-09-29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雷某花。

申请人钱某庆。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雷某花、钱某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的《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023年11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钱某庆提交的书面阅卷意见。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拟征收甲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附《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公告《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其中载明拟对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东至齐云路、南至内部道路、西至天目北路、北至古鄣东路,征收签约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征收腾空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甲小区某号)于2009年系安吉县住建局拆迁安置建造,未曾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位于上述拟征收范围之内。现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包括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到尾声阶段(截止本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之日只有一幢国有土地上的厂房、三幢集体土地的住宅未拆,其余61户已拆除)。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才获悉被申请人设立的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指挥部作出的补偿政策规定与市场实际价格相差甚远,严重侵害了相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且程序上严重违法。1、被申请人设立的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对乙区块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所确认的补偿单价,确认的重置单价补偿及房屋面积认定均不合理,缺乏依据,与市场单价相差甚远,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设立的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就征收土地房屋拆迁乙区块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补偿政策及房屋面积认定,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利益,被申请人未曾举行过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未曾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反馈,未曾将补偿政策予以公示,在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程序上严重违法。3、该补偿政策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或复议的渠道,未设立合理的公示期,显属违法。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9月14日,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湖安政复〔2023〕108号),认定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系由被申请人设立,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申请人钱某庆提出书面阅卷意见:一、被申请人称《回复》是补偿政策的一部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现征地手续正在报批,与申请人没有产生利害关系。反观现状乙区块拆迁65户,其中7户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余均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在64户均已签约,61户的房屋已经拆除。该区块征地拆迁主体是被申请人,实施单位是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指挥部甲片区组,由递铺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指挥的,是负责申请人乙区块征地拆迁的临时性政府工作组织机构,他们代表政府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行使该区块征地拆迁的职权。“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经查非编制机构,系属被申请人发文设立的临时性派出机构,均刻有公章。该指挥部代表被申请人且按照其要求与规定,行使征地拆迁相关职权。因此,其行为隶属于代表政府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

二、申请人认为所谓“行政行为”,行政的主体即人民政府、政府机构;行为即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利用职权单方面做出决定,且有强制性。现在政府要拆迁老百姓的房屋属于行政行为。《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中载明:“被征迁户住房统一按2层计算。地下层(基础层)、技术层、车库层等,2.2米及以上,按房屋比准价结合成新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即3层房屋按2.6层评估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建房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拟通过“小产权房”市场询价评估补偿。”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的《回复》中载明:“同意乙区块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按10019元一平米单价确认;根据县政策组对未登记房屋性质认定,按照“无证从小”原则,约定市场询价对应未登记土地占地110平米,房屋220平米确认,超出部分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按上述补偿政策强制性的评估申请人的房屋,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

按照《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补偿政策是土地征收程序之一,对于拆迁户来说补偿政策是真正的重中之重,涉及核心利益。被申请人称征地手续正在报批,和申请人没有产生利害关系,但递铺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进行开展拆迁工作,并按照上述补偿政策要求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情形与被申请人所述不符。根据《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与《回复》所规定的不合理补偿政策,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其规定的补偿单价不是申请人房屋真实价值的体现,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其价格的制定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政府的主观臆断,缺乏合理性。且该《回复》未予公示,未曾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程序上显属违法。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房屋照片,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湖安政复〔2023〕108号),丙、乙区块房屋征收中介评估公司选择表,告知书2份,致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全体住户的公开信,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城区指挥部作出的《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具有处分性、职权性、特定性、外部性等特征。2023年4月30日,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甲片组向中心城区指挥部提交了《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审定相应补偿处理意见。中心城区指挥部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回复》。该《回复》实质上属于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内容,系补偿安置方案的一部分,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直接引起权利义务变动,不具有处分性、职权性等特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同理,该《回复》亦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拟征收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尚处于前期工作阶段。被申请人拟对递铺街道2023-19地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申请人位于安吉县某街道某村某小区某号的房屋,在递铺街道2023-19地块的征收范围内。对拟征收的递铺街道2023-19地块,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公示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了征收范围,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预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开展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取得《安吉县递铺街道乙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公告了《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5月30日公告了《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6月14日被申请人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开展办理补偿登记工作。目前,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尚处于征地前期工作阶段,还未申请征地报批。从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无权就被案涉《回复》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该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申请人房屋照片,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规划红线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预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项目土地勘测定界表,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勘测定界图,安吉某测绘有限公司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安吉县递铺街道乙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公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走访记录3份,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签到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会议记录及照片2份,安吉县乙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表21份,网络舆情调查结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意见表7份,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乙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备案文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征补案〔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安征补告〔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补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照片4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2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2份,现状调查确认表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因递铺街道办事处实施2023-19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甲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5001公顷。后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公告了《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30日发布《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安征补告〔2023〕12号),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公告期限为30日。申请人雷某花与钱某庆系夫妻,均为安吉县某村村民,两人所有的房屋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安吉某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征收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认定上述房屋无合法产权,安吉县递铺街道甲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4月30日,中心城区指挥部甲片组向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请求对未登记房屋的市场询价问题进行审定。2023年5月22日,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明确:一、同意乙区块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按10019元/㎡单价确认,丙区块未登记房屋按9867元/㎡单价确认;二、根据县政策组对未登记房屋性质认定,按照“无证就小”原则,约定市场询价对应未登记土地占地110㎡、房屋面积220㎡确认,超出部分按重置价评估补偿;三、涉及未登记房屋车库、地下层、炮台、楼阁等按照评估规范予以确认,并结合市场询价单价予以补偿,装修、附属物等按评估标准评估补偿;四、涉及各类政策性奖励参照合法房屋奖励标准执行;五、对未登记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不参与产权置换安置。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以安吉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未对未登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规定。

再查明,2023年9月7日,申请人以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中心城区指挥部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回复》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查明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中心城区指挥部系安吉县人民政府设立,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湖安政复〔2023〕108号),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申请人房屋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规划红线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预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项目土地勘测定界表,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勘测定界图,安吉某测绘有限公司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安吉县递铺街道乙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公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走访记录3份,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签到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会议记录及照片2份,安吉县乙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表21份,网络舆情调查结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意见表7份,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乙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备案文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征补案〔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安征补告〔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补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照片4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2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2份,现状调查确认表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为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设立的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作出的《关于甲片组未登记房屋市场询价确认的回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以及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心城区指挥部甲片组向中心城区指挥部提交了《关于甲区块征迁房屋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审定未登记房屋的补偿处理意见,后该指挥部作出案涉《回复》。由于《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未对未登记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规定,故案涉《回复》实质上属于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内容,系补偿安置方案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明确规定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报批的材料之一,故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亦为征地审批行为。故案涉《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