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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湖集复21〔2023〕1号
发布时间:2024-09-29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边某平。

被申请人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2日收到申请人边某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德清县卫生健康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因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因身体原因,申请人无法在本机关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补正。2023年7月24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2023年8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和不能在补正期限内提交材料的证明。2023年8月7日,本案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边某平称:因被申请人提出某护理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7年3月以来执业至今,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某护理院执业许可证的信息公开。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提供了2017年5月核发的德清某医院执业许可证,坚持认为某护理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但没有提供该期限年份的执业许可证。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经补充调查后分别提供了2018年3月执业许可证、2019年5月执业许可证,2019年的执业许可证显示有效期2019年5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但被申请人仍未提供最关键的这份执业许可证,即有效期2018年11月至2023年11月26日的执业许可证。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是5年、3年。而某护理院执业许可证长达十四年六个月,这属于违法登记。且根据被申请人两次调查的答复显示,某护理院存在同时期拥有两份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收到回执、申请书、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2份、回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份等。

被申请人德清县卫生健康局答复称:一、关于德清某护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1.德清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2017年3月26日,德清县某公司以“德清某医院 (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为机构名称申请注册,地址为德清县某街道某路某号,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2017年5月26日因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增加诊疗科目进行证件变更(换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3月5日。2018年2月27日因增加诊疗科目进行证件变更(换证),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5日。2018年3月5日按要求进行校验 (不换证)。2018年4月10日因增加诊疗科目进行证件变更(换证),有效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3月5日。2018年11月27日,德清某医院申请注销,当前系统显示注销状态。2.德清某护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2018年11月27日,德清县某公司以“德清某护理院(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为机构名称申请注册,地址为德清县某街道某路某号,有效期限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19年1月10日因增加诊疗科目进行证件变更,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19年3月5日按要求进行校验 (不换证)。2019年5月10日因增加诊疗科目进行证件变更,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2日因床位缩减至50张进行证件变更,有效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德清某护理院2018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期间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及某护理院有效期时间长达十四年六个月的观点,被申请人答复如下:2023年5月,申请人以信访途径向德清县信访局投诉德清某护理院,期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向被申请人申请德清某护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开展诊疗活动合法性。被申请人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调研,5月24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流程依法向申请人反馈《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 (曾用名: 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5月25日,申请人再次申请德清某护理院2018年3月7日、2019年5月10日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月1日被申请人按规定补充提供上述时间段德清某护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年11月27日,德清县某公司以“德清某护理院(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为机构名称申请注册,申请床位为150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 [1999]第66号)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有效期按地方性法规办理。2018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德清某护理院申请床位数150张,按规定德清某护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5年,即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2日,因床位缩减至50张进行证件变更,按规定调整其有效期限为5年,根据注册时间计算为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因变更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6日。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德清某护理院同时期拥有两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说法,被申请人作出以下答复: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 ( 曾用名: 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报告》中,已提供德清某医院、德清某护理院在执业许可证系统的截屏,该截屏已准确显示德清某医院、德清某护理院执业许可过程和目前状态,同时也和申请人沟通解释。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反馈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符合申请人要求,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份、卫生系统内部平台截图2份、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曾用名: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报告2份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某护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说明该院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开展诊疗活动的合法性。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以下简称《调查情况》),并提供了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某护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年5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的《调查情况》,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医院于2018年5月17日变更名称为某护理院。某护理院共办理了4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19年1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19年5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6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到回执、申请书、回复、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2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份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的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做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于2023年6月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进行送达,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为某护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提供的证据,某护理院共办理过四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19年1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2019年5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和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系制作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某护理院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部向申请人公开。现被申请人仅公开了有效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至2033年11月26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完全公开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虽某医院变更名称为某护理院,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明确为某护理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申请人提供的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申请人的公开要求不符。故被申请人所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还要求被申请人说明德清县某公司护理机构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开展诊疗活动的合法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反映某护理院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形,要求说明该机构诊疗活动是否合法的请求,实质上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并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故该项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提出有关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的《关于德清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清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查情况》;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