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3〕113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5001919932241)。申请人周某向本机关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为30日,调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经受理前调解,申请人现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