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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3〕44号
发布时间:2024-06-28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长兴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前停止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2023年7月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因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经申请人同意后,调解时间为2个月,不计入行政复议办案期限。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中止案件审理,后因双方在调解期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恢复案件审理。

经调解,申请人现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