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某伟。
被申请人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邱某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并按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当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获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曾下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58号),遂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政务服务网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浙委办发〔2017〕58号文件。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1号)。被申请人作为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市辖区内退役军人的服务与保障等各项事务。然而,被申请人以此文件为密级文件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1.密级也有等级之分,被申请人并无举证此文件的秘密等级,且该文件名为“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据此该文件应系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社会化服务工作说明该文件使用面比较广泛,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临时性机构都可使用,强制性的通知必须依法发布。2.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被申请人剥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3.申请人认为此文件关乎申请人切身利益,浙江省内其他地市都以浙委办发〔2017〕58号文件为依托,积极主动制定相应的措施,但湖州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文件要求制定相关举措,做好1996年、1999年进藏士兵服务安置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证明其观点,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1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邱某伟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58号)。经查,浙委办发〔2017〕58号文件标有“秘密”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之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上述文件应属于一般的国家秘密。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不予公开并制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1号)。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单号:EMS1256936438303)将该答复书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签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查,从发文机关上看,案涉文件是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从文件内容上看,该文件许多事项涉及行政机关职能,由政府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且国务院原法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其他主体制作但与政府职责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案涉文件涉及了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调整范围内的事项,因此应属政府信息范畴。另外,此文件制定主体为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因被申请人通过公文流转程序收到此项文件,并知悉该文件为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为体现便民原则,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理由,法律适用正确,实体答复合法,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此文件既已被定性为“秘密”文件,说明暂时不具备公开条件,“秘密”文件需经过一定时间期限后,方可解密,且被申请人非文件制定机关,无相关解密权限,因此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第1号)及邮寄凭证、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公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8日,申请人邱某伟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58号)。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申请。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第1号),该答复书载明:经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58号)为密级文件,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将上述答复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签收。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58号)文件,系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该文件抬头为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文号为浙委办发〔2017〕58号;该文件主要内容系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并明确规定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限、责任落实等内容;该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有“秘密★10年”字样。
再查明,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2019年湖州市机构改革时将湖州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等整合组建的新部门,属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第1号)及邮寄凭证、调查询问笔录、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公布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作出相关答复文书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予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政机关联合发文所含信息既可能涉及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党务信息内容,也可能涉及与行政机关履职密切联系的政务信息内容,需要根据联合发文的具体情况和内容作具体分析、判断。本案中,案涉文件从发文机关看,是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从文件内容上看,该文件主要内容系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等行政管理职责,明确由政府部门负责推动落实,限定完成时间结点。据此,案涉文件属于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共同制作,且与政府职责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本案中,案涉文件制定主体为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被申请人并非案涉文件制作主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在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被申请人在机构改革中获得原湖州市民政局负责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并收到案涉文件,该文件作为履行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在知悉该文件为国家秘密,明显属于不予公开范畴后,为体现便民原则,避免申请人的重复申请和等待,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并无不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秘密的解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涉及解密,也应遵守严格的主体和程序规定。在案涉文件未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公〔2023〕第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