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庆,系雷某丈夫。
申请人钱某庆。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雷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拆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因申请人未提交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于6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补正,后于7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提交书面阅卷意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钱某庆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作为共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参与本案的审理。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征求《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苎麻墩(阳光一区)二个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是:东至齐云路,南至栗山,西至天目北路,北至古障路(具体范围以拟征收红线图为准)。申请人的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之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告的栗山区块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方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本案所涉土地是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批准征收。2、被申请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栗山区块方案,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利益,被申请人未曾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违反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之各项规定要求。3、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而红线图远远超越征收范围,征收拆迁扩大化,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为名,行征收集体土地为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4、被申请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栗山区块方案不符合安吉县社会发展、用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符合自然资源部的用地标准。
申请人书面阅卷意见:公告所示栗山区块2023-19共征收房屋住户65户,被申请人仅提供52户住户信息,且所提供信息不够完整,要求答复人继续提供尚缺的13户住户材料,并且要求提供65户住户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房产信息(有无合法审批手续)。申请人还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关于征收栗山区块2023-19集体土地人民代表大会记录及名单。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房屋照片,关于征求《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苎麻墩(阳光一区)二个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网页截图,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1号),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住宅、商业、办公),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钱某庆),结婚证,致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全体住户的公开信,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是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与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现有住房坐落于安吉县昌硕街道某村某小区50号。该住宅用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6月5日对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安政房征决〔2023〕3-1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2023〕3-1号征收决定”)。该决定涉及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齐云路、南至栗山、西至天目北路、北至古鄣路。该决定只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该征收决定的范围。故申请人与〔2023〕3-1号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无权就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6月5日对苎麻墩(阳光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安政房征决〔2023〕3-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2023〕3-2号征收决定”)。该决定涉及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安乐遗址保护区、南至石佛路和拥军路、西至苎麻墩和港北花园、北至古鄣路。该决定只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该征收决定的范围。故申请人与〔2023〕3-2号征收决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权就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拟征收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尚处于前期工作阶段,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被申请人拟对递铺街道2023-19地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申请人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某村某小区49号的房屋,在递铺街道2023-19地块的范围内。对拟征收的递铺街道2023-19地块,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 日公示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了征收范围,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预公告发布后,被申请人开展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取得《安吉县递铺街道栗山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公告了《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5月30日公告了《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6月14日被申请人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被申请人答复时尚在公告期内。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开展了办理补偿登记工作,截至答复之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已届满,接下来被申请人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目前该项工作还未完成。故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尚处于征地前期工作阶段,还未申请征地报批。被申请人就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征收开展的前期工作,还在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无权就被申请人的前期工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房屋照片,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1号),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住宅、商业、办公),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工业企业),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2号),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023年安吉县城区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工业企业),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预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项目土地勘测定界表,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勘测定界图,安吉正大测绘有限公司乙级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吉县递铺街道栗山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公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走访记录3份,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签到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会议记录及照片2份,安吉县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表21份,网络舆情调查结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意见表7份,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栗山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备案文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征补案〔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安征补告〔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补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照片4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3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3份,现状调查确认表2份,雷某房屋及土地情况说明,关于昌硕街道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面积调查结果公示,昌硕街道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统计表(国有),关于昌硕街道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面积调查结果公示,昌硕街道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统计表(工业),2023-19地块规划红线图,安吉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编号:G20230913-0004024),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地类分解表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因递铺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5001公顷。后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公告了《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30日发布《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安征补告〔2023〕12号),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公告期限为30日。
2023年4月28日,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区、苎麻墩(阳光一区)二个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1号),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齐云路、南至栗山、西至天目北路、北至古鄣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2号),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安乐遗址保护区、南至石佛路和拥军路、西至苎麻墩花园和港北花园、北至古鄣路。
申请人雷某与钱某庆系夫妻,均为安吉县某村某自然村村民。2009年9月29日,申请人钱某庆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建房地点为安吉县递铺镇某社区某村,建房规模为250平方米。后申请人进行建房,该房屋所在土地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包含在安吉县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及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房屋照片,关于征求《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苎麻墩(阳光一区)二个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网页截图,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钱某庆),结婚证,致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全体住户的公开信,告知书,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1号),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住宅、商业、办公),2023年安吉县城区栗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工业企业),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安政房征决〔2023〕3-2号),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023年安吉县城区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工业企业),征收土地预公告(安征预告〔2023〕1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预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项目土地勘测定界表,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勘测定界图,安吉正大测绘有限公司乙级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吉县递铺街道栗山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公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走访记录3份,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挥部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签到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会议记录及照片2份,安吉县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表21份,网络舆情调查结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意见表7份,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栗山区块(2023-19地块)城市有机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备案文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征补案〔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安征补告〔2023〕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2份(安征补告〔2023〕12号),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2份,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照片4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3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3份,现状调查确认表2份,雷某房屋及土地情况说明,关于昌硕街道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面积调查结果公示,昌硕街道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统计表(国有),关于昌硕街道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面积调查结果公示,昌硕街道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统计表(工业),2023-19地块规划红线图,安吉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编号:G20230913-0004024),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地类分解表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迁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以及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拆迁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且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安吉县栗山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及苎麻墩(阳光一区)区块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统计表,申请人的房屋未包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故申请人与上述两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针对申请人房屋,被申请人已启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目前尚在前期准备阶段。因此,被申请人未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拆迁申请人的房屋,即未实施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另,申请人在书面阅卷意见中提出,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缺少安吉县递铺街道2023-19地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相关被征地农民信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名单,要求补充提供。因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