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92号
申请人孔某浩。
被申请人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孔某浩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申请事项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经调解,申请人现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