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新。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沈某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要求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申请作出公开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南浔某旧城改造工程的拆迁户,该项目于2019年列入浙江省首批未来社区试点。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互联网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申请公开本区(南浔区)根据《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所制定的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2、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3、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案涉答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一项答复不是依申请人申请作出的答复,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申请作出公开答复,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南浔某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2份(编号:20170274140007、20170274140080)、南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测算单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3号)及附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经查询后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已签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于2023年2月2日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以“未来社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未检索到申请人要申请的内容,后经过转办查询,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关于协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复》及相关附件资料。被申请人在尽到勤勉的查找检索义务后,根据检索结果及转办查询结果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本区(南浔区)根据《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所制定的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的申请。本案中,根据查询结果及转办查询结果显示,南浔区并未制定出台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南浔区内的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是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执行。并且根据被申请人在浔政公〔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公开给申请人的《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显示,《南浔某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申报于2019年6月10日,备案于2020年4月,均早于2020年6月4日颁布的《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且编制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显示除省级文件外,市级文件即是《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未有本区(南浔区)制定的关于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故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上述答复“南浔区内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执行”的内容,且该答复内容,亦隐含了南浔区未制作出台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文件的意思表示。《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答复申请人“南浔区内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执行”,并附件提供《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
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的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曾于2023年1月29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南浔区某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公开给申请人《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该实施方案的“第三章场景系统设计”,即是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实质上已包含在其申请公开的《南浔区某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属于实质上的重复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不重复提供(已在浔政公〔2023〕第2号答复中提供)。
4、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的申请。被申请人经过查询了解到,某社区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某社区回迁户,根据《南浔某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减免安置房屋自交付之日起前两年的物业费,减免期满后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回迁户自行向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交纳。对于正常对外销售的住户,除已享受人才补贴等特殊优惠政策的购房者外,售房时赠送两年期物业费抵用券,减免房屋自交付之日起前两年的物业费,减免期满后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住户自行向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交纳。被申请人将查询了解情况在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办件编号:YSQGK2023013103255)、南浔区党政协同办公系统截图3份、情况说明、关于协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函2份、说明、关于协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南浔某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号)及邮寄凭证、湖州南浔区某未来社区申报方案(归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3号)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沈某新通过被申请人官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本区(南浔区)根据《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所制定的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2、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3、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申请人要求上述信息提供的方式为纸质,获取的方式为邮寄。2023年2月2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浔区府办”)以“未来社区”为关键字,在南浔区党政协同办公系统、区政府办公室电子目录中分别检索上述信息的电子、纸质档案,均未查到。2023年2月6日,南浔区府办向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函,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同办理。2023年2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向湖州南浔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询函,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同办理,后该公司出具《说明》并提供相关附件。2023年2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南浔区府办作出回复并提供附件,并明确南浔区未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
2023年2月24日,南浔区府办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针对第一项信息,南浔区内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第二项信息包含在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中,该方案已在浔政公〔2023〕第2号答复中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重复提供;针对第三项信息告知相关物业收费及优惠政策,并提供《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南浔某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向南浔区人民政府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浔区某未来社区建设试点申报方案》及《南浔区某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23年1月29日,南浔区府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号),提供《湖州南浔区某未来社区申报方案(归档)》及《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其中,《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中已包含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南浔区党政协同办公系统截图、情况说明、关于协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函2份、说明、关于协同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南浔某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号)及邮寄凭证、湖州南浔区某未来社区申报方案(归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3号)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是否适格,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南浔区府办作为被申请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以其自身名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南浔区府办于2023年2月24日书面答复,并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予以送达,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予送达的情形,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本区(南浔区)根据《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所制定的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针对该项信息南浔区府办以“未来社区”为关键字在南浔区党政协同办公系统及区政府办公室电子目录进行检索,均未查到。后经过转办查询发现南浔区未制定出台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相关工作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执行。据此南浔区府办已尽到充分检索的义务。根据上述查询情况,南浔区府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南浔区并未制定出台未来社区试点建设配套政策文件,即南浔区的配套政策文件不存在。现南浔区府办未直接答复该项信息是否存在,直接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南浔区未来社区配套政策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执行,并提供该意见,所作答复内容存在瑕疵。鉴于该部分内容不影响实质答复结果,本机关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在南浔区府办处获取了《南浔某未来社区实施方案(备案)》。该实施方案的“第三章场景系统设计”,即是某未来社区九大场景落地实施方案。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不予重复提供,本机关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未来社区‘平台+管家’物业模式基本物业零收费的落实情况”。该信息实际上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鉴于被申请人经查询了解后获取了某未来社区物业及收费的相关情况,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予以告知,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南浔区府办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