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南浔区人民政府就申请人提交的来信限期进行答复,履行调查和上报职责。因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中涉及多份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往本机关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祖籍南浔区双林镇,父亲高某恒系高级民主人士,母亲潘某德系归国华侨。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米行埭某号房产原为申请人父亲高某恒祖宅,1964年申请人回乡住过。2003年5月7日,申请人母亲出具公证书授权委托其处理上述房产的全部事宜。被申请人曾多次敦促申请人前往双林镇办理房产手续,但收购对象不明且口头限制申请人同意以17元/㎡的价格出售四分之三的面积后,再归还申请人剩余四分之一面积。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某87〕30号]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可先明确产权。2005年2月26日,申请人向湖州市委书记、市长写信,湖州市委书记有回复批示下发。2005年3、4月,被申请人的下级在湖州统一规格的纸质版本类似登记簿(登记册)一类大本子里,用新鲜墨水添加“张某珠代理人”。2005年4月19日,被申请人的下级向上级《情况汇报》,谎称“张某珠代理人”办过手续。2005年6月30日,申请人到双林房管所查证,房管所工作人员王某水向申请人出示登记簿(登记册)一类大本子。其中,米行埭某号栏目后,有新鲜墨水写的“张某珠代理人”。张某珠与高家没有任何关系,代理人无从说起。2006年10月8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住建房〔2006]244号)第五条规定,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2015年,双林房管所告知申请人,只有律师有权看登记册一类大本子。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与某律师前往双林房管所,查阅登记册大本子,遭拒绝。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浔复决字〔2022〕13号复议决定书要求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林镇政府)作出答复。2022年3月24日,双林镇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1号)称登记簿(登记册)一类大本子和图纸“不存在”。因为新冠疫情,于2023年1月送达申请人。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向南浔区司法局提交申请书,并收到《收件回执》。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反映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再次邮寄挂号信,并提供了《律师调查答复》和张某珠签名系伪造的证据,再次请求被申请人,安排人去其它三个房管所,核查此类湖州统一规格的登记册大本子、图纸。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第三次邮寄挂号信,补充说明上述“登记册大本子”封面文字情况,时间系上世纪50-60年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七)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 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该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没有就涂改、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上报,没有就档案违法举报履行调查职责。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高某再次要求全部落实归还房屋的来信情况汇报、律师调查回复、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1号)、收件回执、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2023年1月13日)、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2023年1月30日)、谈话笔录、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中申请人的请求,系对信访处理行为不服,应当通过信访救济途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机关明确拒绝,或者虽然仅答复但不能实现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二是当事人所申请的事项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行政协议约定等;三是当事人所申请履行的职责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与双林镇政府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后,对双林镇政府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来信要求被申请人对“双林镇历史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系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属于信访请求事项,应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先后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的信访事项相关材料及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的信访事项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于2023年2月9日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交由南浔区信访局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亦以罗列的形式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请求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且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故行政复议程序对信访事项是排斥的,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已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双林镇政府就申请人信访事项所涉的内容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已依法充分履行了职责。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请求确认双林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双林镇政府限期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复决字〔2021〕23号),责令双林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2年1月16 日,申请人不服双林镇政府作出的〔2021〕4号《答复书》,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复决〔2022〕13号),决定撤销双林镇政府作出的〔2021〕4号《答复书》,责令双林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3月24日,双林镇政府重新作出〔2022〕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故申请人信访事项所涉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两次通过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双林镇政府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2023年1月13日)及邮寄凭证、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办公室通知、金连根信件、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2023年1月30日)及邮寄凭证、律师调查答复、谈话笔录、信访事项转办记录、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021年5月22日)、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复决字〔2021〕23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021年12月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复决字〔2022〕13号)、私改小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的信件,要求被申请人指派南浔区司法局对双林镇人民政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房管所进行核查“登记册大本子”“图纸”等档案信息,并由南浔区司法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签收上述信件。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第二次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的信件,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去房管所核查“登记册大本子”“图纸”并调查处理,该信件载明“2023年1月13日我向您写了挂号信,限于篇幅,没有把前因后果都说了”。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签收上述信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信件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亦未对其信件予以答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向湖州市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米行埭某号房产张某珠代理登记信息”。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双林镇人民政府限期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浔复决字〔202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双林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1年9月2日,双林镇政府向申请人作出〔2021〕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寄给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向双林镇政府邮寄信件,要求补充公开:1.比A3纸略大的登记册大本子;2.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米行埭某号房产的图纸;3.半张私改小组意见等信息。2021年11月4日,双林镇政府向申请人作出〔2021〕4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故本机关无法提供。2022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服双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4号答复书,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浔复决〔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双林镇政府作出的〔2021〕4号答复书,责令双林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3月24日,双林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2022〕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1.你申请公开的比A3纸略大的登记册大本子和米行埭某号的图纸经检索不存在,无法提供;2.现将你申请公开的“半张私改小组意见”提供给你。
再查明,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邮寄的第二封信件作为信访事项交由南浔区信访局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高某再次要求全部落实归还房屋的来信情况汇报、律师调查回复、双林镇人民政府〔2022〕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收件回执、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张某珠谈话笔录、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信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信访事项转办记录、申请人2021年5月22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复决字〔2021〕23号)、申请人2021年12月30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浔复决字〔2022〕13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违法举报投诉是否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如有,是否已依法履职。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行政机关有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而没有履行或不彻底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1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历史档案的弄虚作假》的信件。从信件内容上看,两份信件均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房管所核查“登记册大本子”“图纸”等档案信息。从信件诉求看,两封信件均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引,向被申请人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结合第二封信件中关于“2023年1月13日我向您写了挂号信,限于篇幅,没有把前因后果都说了”的表述,可知第二封信件系为第一封信件的补充说明,两者应视为一个整体。虽然,第一封信件中申请人存在“我认为南浔区司法局,有职责对双林镇政府弄虚作假进行执法监督”的表述,字面上看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双林镇政府档案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督,但结合上述两封信件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可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上述两份信件的实质诉求均为“向被申请人举报双林镇政府存在档案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档案违法行为应当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并由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并非档案主管部门,且申请人所述的档案并非被申请人单位的档案,故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调查查处职责,申请人所提履职申请并无法律依据。且并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向其直接提出的档案违法举报作出答复及答复的程序、期限等问题,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直接向其提出档案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回复与否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