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178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湖运政罚〔2023〕02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机关在受理审查前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不计入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因双方自愿和解,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