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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政复〔2023〕182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殷某生。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殷某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要求撤销该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办结书面文件。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湖州市康山街道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暗箱操作,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土地部门违法办证,安置补偿不合法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经审核,你反映事项已于2023年7月31日办结”。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办结书。对此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3年7月31日的办结书面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明确告知“如不服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程序合法。2023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湖州市康山街道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暗箱操作、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土地部门违法办证、安置补偿不合法等问题事项于2023年7月31日的办结书面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12月13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加盖印章向申请人公开”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办结书面文件”“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办结书面文件”的表述来看,申请人就“办结书面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本应当出具给申请人的书面结论性答复,而并非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的内部签批流程。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办结书面文件”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事项的最终书面答复。而该答复早于2021年就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且已经行政复议,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此次反映的与之前相同的事项再次进行实质性处理,未制作相关书面文书,而申请人提交的两条短信也仅是被申请人在操作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时自动生成和发送的。因此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且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亦是被申请人在对上述相关书面文书进行反复检索并确认不存在后作出的。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经检索后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没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案涉答复法律适用正确。综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维持案涉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湖集复决字12〔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查表(2023年信20号)、关于殷某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意见、信访工作台账截图、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截图、检索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湖州市康山街道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暗箱操作、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土地部门违法办证、安置补偿不合法等问题。对康山街道和南太湖自然资源分局答复不满意,要求调查处理”一事已于2023年7月31日办结,本机关不再受理。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上述事项已于2023年7月31日办结的书面文件,并要求被申请人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提供。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法规监察科向被申请人办公室出具《关于殷某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意见》,明确经对信访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进行查询,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告知申请人:1.“湖州市康山街道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暗箱操作、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土地部门违法办证、安置补偿不合法”等问题已于2021年12月向申请人答复,本机关不再受理;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办结书面文件”等信息,由于本机关已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过答复且已经行政复议,本机关对申请人此次的反映内容仅做程序性办结,并未进行实质性的重复处理,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信访工作台账》显示,申请人反映“湖州市康山街道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暗箱操作、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土地部门违法办证、安置补偿不合法等问题,要求依法查处”的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31日办结,处置情况为该事项已于2021年答复,不再重复处理。“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显示,申请人反映的上述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31日办理,处理情况为不予受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审查表(2023年信20号)、关于殷某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截图、信访工作台账截图、检索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南太湖自然资规信〔2023〕20号)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对其反映“湖州市康山街道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征地程序、未批先征、暗箱操作、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土地部门违法办证、安置补偿不合法等问题。对康山街道和南太湖自然资源分局答复不满意,要求调查处理”一事作出的书面办结文件,该请求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质询,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而不能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程序规定寻求信息公开。且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处理仅为程序性处理,不存在相应书面材料。因此,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针对该申请所作的处理对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