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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180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谢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要求:1.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浔区府办)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追究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违法违纪责任。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称: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所公开的内容仍然是不完整信息和错误信息,并且属于无效信息。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文件没有加盖公章,属于无效信息文件,且故意隐瞒、躲避,错误重新答复上述其余信息不存在。目前作出的重新答复中,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履行补偿义务机关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告知的是实施单位名称,并不是履行收购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实施单位民事企业并不是履行义务主体。在案涉答复中仍然没有告知具体的履行义务主体及相关行政机关部门、行政批准文书,属于故意隐瞒。并且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告知的是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拆除房屋行为的组织实施主体名称。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0号)、12345咨询投诉及答复意见截图2份、南浔古镇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项目房屋收购决定的通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房屋收购(模拟征收)补偿方案等。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 2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公开内容为“1、申请南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2018年期间《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并书面答复申请人;2、针对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南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1)(2)(3)(4),并书面答复申请人:(1)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2)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3)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4)履行安置安排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申请,后于2023年6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8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该答复,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湖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91号),决定:“一、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 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浔政公延期告知〔2023〕第6号)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申请南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2018年期间《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该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南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1)(2)(3)(4),并书面答复申请人:(1)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2)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3)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4)履行安置安排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收购与补偿均由浙江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其余政府信息亦不存在。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0号),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经审查,“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收购与补偿均由浙江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对此予以提供告知,符合条例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余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和审查后,对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条例的规定。另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将获取的《南浔古镇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项目房屋收购决定的通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房屋收购(模拟征收)补偿方案》便民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便民原则,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且便民提供本质上属于授益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已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所作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91号)、检索记录截图43份、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浔政公延期告知〔2023〕第6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0号)及邮寄凭证、南浔古镇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项目房屋收购决定的通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房屋收购(模拟征收)补偿方案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2017年—2018年期间《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针对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公开:(1)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2)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3)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4)履行安置安排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南浔区府办于2023年6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8号),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91号),决定:“一、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南浔区府办以“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宜园”“安置”“补偿”“拆除”“收购”“土地”“土地征收”“征收”为关键词在南浔区智治协同平台上检索相关信息,并通过区政府办公室电子目录查询纸质档案,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2023年11月15日,南浔区府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浔政公延期告知〔2023〕第6号),并于2023年11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南浔区府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0号),载明: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7年-2018年期间《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该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基于便民原则,将涉及该地块的以下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南浔古镇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项目房屋收购决定的通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房屋收购(模拟征收)补偿方案》。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1)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2)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3)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4)履行安置安排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信息,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履行征收(收购)行为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以及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予以告知,收购与补偿均由浙江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电话为XXX,其余政府信息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2023年12月14日,南浔区府办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南浔区府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0号)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91号)及邮寄凭证、检索记录截图43份、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浔政公延期告知〔2023〕第6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政公〔2023〕第20号)及邮寄凭证、南浔古镇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项目房屋收购决定的通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整体提升工程(宜园区块)房屋收购(模拟征收)补偿方案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南浔区府办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浔区府办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关于南浔区府办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南浔区府办作为被申请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以其自身名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关于南浔区府办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浔区府办于2023年11月20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3年12月11日,南浔区府办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邮寄送达,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程序合法。

关于南浔区府办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南浔区东、宜园片区房屋拆迁项目有关,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先了解和掌握该房屋拆迁项目的相关情况,以确定本单位是否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如确属被申请人公开,再根据相关关键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检索。现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明确南浔区东、宜园片区房屋拆迁项目的情况,南浔区府办直接在本单位电子办公系统及纸质档案中检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流程,提供的相关检索记录仅涉及部分文件标题,也无法证明案涉信息确不存在。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南浔区东、宜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行为主体、房屋拆除主体、补偿义务主体、安置安排义务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或授权、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名称及行政批准文书,既涉及案涉房屋拆迁项目开展过程中关于履行相关程序的单位主体咨询,也涉及项目审批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加判断甄别,直接以相关关键字在本单位电子办公系统及纸质档案中搜索发文与收文记录,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逻辑与相关规定。故南浔区府办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追究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违法违纪责任的问题。因该项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对该项行政复议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浔政公〔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