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湖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湖政复〔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王某儒。

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王某儒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限期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12345平台反映在2023年11月3号在吴兴区八里店镇某超市购买了一包双汇台式烤香肠和其它食品共计花费8元,其中香肠生产日期为2023-6-18,保质期90天已过期许久。申请人对该事项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退赔及查处。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被申请人关于是否立案的答复。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未予回复不服,原因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时至今日早已过去3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依旧未向申请人告知立案情况,甚至连程序性告知的法定职责都未履行。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有将处理结果告知给举报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收到材料起,未在法定法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司法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产品包装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申请人不服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对其投诉举报进行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应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管辖。

综上,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某儒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