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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3〕181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王某香。

被申请人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王某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于2022年6月23日违法、使用无资质人员给其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该医院管理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管理责任。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身份证明材料。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1月19日对本案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开始在某医院进行多次产检,2022年9月21日在该医院经剖腹产分娩一女婴,患儿出生后表现特殊面容等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州市妇幼保健院染色体检查确定在9p24、3p22.2区域监测到17.6MB左右的杂合缺失,为致病性变异。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应处罚申请,被申请人调查后应在60天之内给申请人书面回复,但截止目前申请人未收到明确的书面回复,只收到由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出具的情况汇报,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应正确履行其职能,而不应避重就轻,回避事实关键问题。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在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地在《条例》施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效衔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因此,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给予书面回复。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王某香申请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回复、关于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查处情况的汇报、申请书、关于对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作为的投诉、补充说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经告知其投诉事项属于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吴兴区卫健局)管辖。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某医院违规开展胎儿超声心动图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申请信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8日与申请人电话取得联系,告知其投诉事项属于吴兴区卫健局管辖。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开始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并于2023年9月4日向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下发了《关于要求依法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要求对该医院涉嫌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王某香申请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回复》,告知了上述内容。

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转给吴兴区卫健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接到来信区分主管部门,如果是市级卫健部门主管按照来信流程进行处理,如果反映事项属于区县卫健部门主管,被申请人除告知投诉人(信访人)来信处理途径及流程,同步将来信转属地主管部门按照流程核实处理,由属地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与投诉人(信访人)取得联系,告知其处理流程并按时间节点给予回复。被申请人按照上述原则于2023年9月4日向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发函,要求对某医院涉嫌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作出的《关于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查处情况的汇报》。综上,被申请人非案涉投诉事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也已经由主管机关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书、关于王某香申请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回复及寄送凭证、关于要求依法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及发送记录截图、关于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查处情况的汇报及发送记录截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湖州市吴兴区计划生育协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6号)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王某香提交的《申请书》,反映其在某医院分娩了一位特殊面容的女婴,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医院于2022年6月23日违法、使用无资质人员给其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该医院管理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责任。2023年9月4日,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支队向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出具《关于要求依法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认为某医院涉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香申请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某医院涉嫌实施违法行为已交办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次日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出具的《关于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查处情况的汇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某医院违法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的行为予以查处,且未追究该医院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责任,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湖州市吴兴区计划生育协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吴兴区卫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及医疗、计划生育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某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发证机关为吴兴区卫健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关于王某香申请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回复及寄送凭证、关于要求依法对某医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及发送记录截图、关于湖卫计执法函〔2023〕27号查处情况的汇报及发送记录截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湖州市吴兴区计划生育协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26号)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某医院及相关人员的查处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是否具有查处职责;如具有查处职责,是否已依法履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该程序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本案中,某医院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吴兴区卫健局,且吴兴区卫健局根据本单位的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故某医院受吴兴区卫健局监督管理,申请人如认为该医院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吴兴区卫健局反映。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医院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不符合上述管辖规定。且被申请人收到案涉申请后,已书面交办吴兴区卫健局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某医院违法、使用无资质人员给申请人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该医院管理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管理责任的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香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