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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湖政复〔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蒲某祯。

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蒲某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编号:XA26452918433)。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第2号)、出生医学证明(李某达)、户口簿、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30068362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申请人不服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上述规定,应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管辖。

综上,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蒲某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