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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湖政复〔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李某龙。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李某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在执法时违法,故执法结果必然也是违法的。第二,二环北路快速路并入隧道方向,车辆并线行驶,车牌号为浙XXX的小型汽车车头前部分撞到申请人车尾部分,车头撞车尾,对方不存在无责。其次,申请人驾驶车辆在并线时,浙XXX的小型汽车在申请人车辆身后,其车速过快才有可能导致追尾。申请人正常行驶的右前方有一辆工程车并线驶入申请人车辆正前方车道,在并线只要二条车道,申请人只能并入另一车道才能向前正常行驶。第三,2024年1月24日下午2点30分左右被申请人出警不规范,只有两名辅警在场,值班民警未予出警。第四,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晚上10点、2024年1月29日下午3点、2024年2月1日下午3点30分分别抵达经开大厦二楼,民警不允许申请人表达个人意见。第五,民警以申请人不配合处理向申请人家属打电话施加压力,造成夫妻矛盾,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中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与查询权等。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且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即申请人如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李某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