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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湖政复〔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12-3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傅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傅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5002000825893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7月13日23时27分,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与翠竹路叉口路段时,遇执勤交警,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后,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被判定“醉酒驾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对交警同志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交警同志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醉驾”后申请人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厘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申请人特提出该申请。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手续完善工作,态度端正。二、申请人准驾车型CI,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违章违法行为甚小被查处时仅开出100多米。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三、对被申请人执法过程,酒精检测流程,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故程序违法。四、对《血液检验报告书》显示“醉驾”的结果提出异议。根据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至少9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张,校准曲线6 张。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遗漏了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的为虚假报告,不合法。而在本次执法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没有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书》,不符合法律对于血液检测的标准程序规定,故程序违法,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五、对执法过程处罚程序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本次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六、被申请人未出具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也从未明确告知复议的程序和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2024年1月28日才知晓针对该处罚行为所具备的相关权利,特此提出申请。综上所述,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示公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3305002000825893号)、复议申请人自述、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在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与翠竹路叉口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申请人于作出当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未提交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相关证据,且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时未告知其复议诉讼权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服,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傅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