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费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6日16时59分驾驶二轮摩托车于人民路与塔下街红绿灯处停靠后被民警查获,并对申请人处以吊销C1E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实在不知该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属实不知情,被执勤交警查获并普及后方才得知。申请人遵守交规安全行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未扰乱社会秩序,积极配合执勤交警处理,申请人认为驾驶二轮摩托车不应该连同汽车驾驶证一并吊销。因为摩托车驾驶证E照与汽车驾驶证C1照各自取得的方式不同,考试场地不同,考试流程不同,报考金额等各方面都不相同。申请人父母均已年迈且都是下岗工人,无社保无退休金,申请人是出卖劳动力打工,每天起早摸黑,早上7点30出门直到晚上8点下班回家,拿着微薄的工资,因要生存每天下班后还需要开车跑滴滴以此来补贴家用,休息天更是全天做滴滴代驾以此维持生计。因为母亲有心脏病,时不时地发作,申请人需要经常开车带着母亲去医院检查,有时住院接受观察治疗,所有治疗费用都是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人到中年不敢休息,只希望家人健健康康。如若被吊销驾驶证会使原本就已经生活拮据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实在不忍父母这个年纪再看到我迫于生计,辛苦劳碌奔波。如果吊销驾驶证便会切断这个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家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来源。申请人是完全不知情情况下,实在不知道会有这么严厉的处罚。请求复议机关同意并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申请人C1驾驶证的决定。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1月6日16时59分,申请人费某驾驶号牌为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州市人民路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开具了第33050031072733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民警当场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其15日内至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就本案至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申请人填写自书材料一份,描述其违法事实,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驾驶的车辆号牌为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其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3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申请人于笔录中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
经查明,2023年11月6日16时59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州市人民路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了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3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制作了编号33050031072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决定对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决定书书面注明: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者交叉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当面送达,申请人签字捺手印。以上事实由现场民警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现场强制凭证、申请人的自书材料、行政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驾驶二轮摩托车不应该连同汽车驾驶证一并吊销。驾驶达报废标准车辆吊销驾驶证,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具备驾驶所有机动车的条件,而并非单纯欠缺驾驶摩托车的技术,故吊销驾驶证(含所有准驾车型)。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驾驶人一般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也是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该条文义来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指向的是记载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只针对违法时所驾驶车型的准驾资格。2012年司法部(2018年3月设立)作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亦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该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此,取得驾驶资格除了有相应的驾驶技术外,还需要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吊销驾驶证是对驾驶人驾驶资格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均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饮酒或醉酒驾驶等。驾驶人一旦出现这类违法行为即表明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不具备继续驾驶的条件,并不因准驾车型的变化而有所区别。如放任其准驾更高要求的车型势必会对道路交通安全埋下潜在的更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并无自由裁量的空间。另外,我国禁止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是因为达报废标准车辆的稳定性、安全性极低,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从执法目的看,处罚是为了对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教育,避免其今后再驾驶任何类型报废车辆,而非狭隘地指向驾驶了报废摩托车这单一车型。一并吊销所有驾驶资格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保障,是必要且适当的。最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因驾驶报废车辆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经过处罚和教育,在提升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重新获得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两年后可再次申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湖公(交)行受字[2023]第33050031072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500310727331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人员档案(费某)、自书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湖公(交)行罚审字[2023]第33050031072733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审批表(湖公(交)审字[2023]第33050031072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编号:3305003107273316)、驾驶人违法查询、机动车违法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案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5002000921970号)、一般程序行政(拘留)案件移交清单、现场执法视频、补正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6日16时59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州市人民路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了第33050031072733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扣留申请人机动车。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民警当场送达至申请人,并通知其15日内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申请人填写自书材料一份,描述其违法事实,办案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驾驶的车辆号牌为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申请人处罚款 3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 3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9日,强制报废期至2022年11月2日。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编号:3305003107273316号),决定对浙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
再查明,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并于2月23日送达申请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湖公(交)行受字[2023]第33050031072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500310727331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人员档案(费某)、自书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湖公(交)行罚审字[2023]第33050031072733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审批表(湖公(交)审字[2023]第33050031072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编号:3305003107273316)、驾驶人违法查询、机动车违法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案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5002000921970号)、一般程序行政(拘留)案件移交清单、现场执法视频、补正告知书、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于2023年11月6日在执勤中发现申请人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强制措施当场扣留申请人机动车并要求其在15日内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自书材料并表示不需要再制作笔录。在行政处罚前,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12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浙XXX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中载明注册日期为2009年11月2日,强制报废期止2022年11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根据上述信息,截至被申请人查处时申请人的二轮摩托车显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被申请人据此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未援引该条第二款,存有不当。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实质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内容作出,且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了正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可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系笔误,被申请人也已作出《补正告知书》将正确的法律条文告知申请人,对该笔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系因驾驶摩托车造成的交通违法,不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司法部(2018年3月设立)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驾驶证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湖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50020009219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