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3〕12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编号:1330526002022120962176393)不予立案的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因申请人错列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进行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申请人现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