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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3-11-27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浙江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浙江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环罚〔2022〕5号)。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间,因调解需要,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自2022年8月17日起中止审理。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恢复审理并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