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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集复12〔2022〕4号
发布时间:2023-11-27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申请人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安吉某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机关于2022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责任认定的函》。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2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受理前调解未果,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安吉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1日对本案举行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书面告知了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现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