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段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兴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进行答复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受理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州市某街道某村后庄北拥有一幢合法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建筑面积1816.11平方米)。现因有关部门提出“湖州市北分区33号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申请人为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该地上附着物所在位置征收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3.征地批准文件(含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该两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送达证明文件、组织听证情况说明;5.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入(分)户调查表、丈量表、登记表、评估表(评估报告);6.征地拆迁指挥部组建单位、组成人员;7.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保障费资金到位证明;8.征收申请人地块前所进行的土地房屋勘测调查结果、社会风险评估结果;9.申请人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及支付凭证;1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但直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府查清案件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观点,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邮寄凭证、邮寄送达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作出〔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2022年7月1日,申请人段某向被申请人邮寄《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邮件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2年7月2日签收。根据申请人所述,其在湖州市某街道某村后庄北有一幢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建筑面积1816.11平方米),因涉及“湖州市北分区33号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求公开该地上养殖场及附着物所在位置征收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10项内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申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湖州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电子档案查询及区政府办公室电子目录查询纸质档案的方式,检索申请人提出的10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7月2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于7月26日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程序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答复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所述湖州市某街道某村后庄北地块不存在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同时,根据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系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编制主体,其编制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虽系土地征收主体,但根据行政职权的划分,相关材料的编制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申请人申请的第1至4项某街道某村后庄北所在地块涉及的土地征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询问申请。且2022年7月22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自然资规信〔2022〕6号),已就土地征收的内容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次,根据《市北分区三环北路以南33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拆迁简报》及《湖州市北分区33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申请人所述地块的拆迁实施单位系环渚街道,故就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第7-10项关于房屋入户调查、评估等房屋拆迁相关内容,告知其向拆迁实施单位环渚街道进行询问申请。第三,就申请人申请的第6项“征地拆迁指挥部组建单位、组成人员”内容,被申请人通过扫描浙政钉二维码登录湖州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电子档案查询,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有关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申请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照申请人对所需10项信息的描述进行充分查找,通过召集相关部门询问,并根据获取到的相关事实情况,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请求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凭证及送达情况截图、OA系统检索截图15份、〔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及送达情况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自然资规信〔2022〕6号)、拆迁简报、湖州市北分区33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公告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申请人段某向被申请人邮寄《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理由及内容为:其在湖州市某街道某村后庄北有一幢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建筑面积1816.11平方米),因涉及“湖州市北分区33号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了解征收项目信息,申请公开该地上养殖场及附着物所在位置征收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3.征地批准文件(含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该两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送达证明文件、组织听证情况说明;5.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入(分)户调查表、丈量表、登记表、评估表(评估报告);6.征地拆迁指挥部组建单位、组成人员; 7.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保障费资金到位证明;8.征收申请人地块前所进行的土地房屋勘测调查结果、社会风险评估结果;9.申请人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及支付凭证;1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同时载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并确定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快递”、“邮寄”。2022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询,被申请人于7月21日作出〔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7月2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收件地址、联系电话均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填信息,EMS官网查询记录显示申请人于7月26日签收,签收方式为前台代收。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进行答复并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凭证及邮寄送达情况截图、〔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及送达情况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吴兴区人民政府是否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本案被申请人吴兴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关答复文书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7月25日将上述答复依据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与申请人提交的《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填信息一致。经查询,快递信息显示上述答复书已于2022年7月26日被签收。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吴兴区人民政府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