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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1〕39号
发布时间:2022-06-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字体:【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姚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作出的WX20210323552365号《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答复件》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未经审批的违建房屋,并向申请人作出查处结果的答复。因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错列被申请人,且未提供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6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补正,后于6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并补充提交了材料。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审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4月11日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传了WX20210323552365号投诉举报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位于原某街道某村委会办公楼边上的违建店面房。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答复:“你所反映的事项中关于店面房未经过审批,要求查处一事本机关予以受理”。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其上述事项查处结果。LD20180000578号《答复件》中,被申请人(原度假区国土分局)答复称案涉店面房涉嫌违法违纪,系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而擅自建造的违法房屋;在2021年5月17日的通话录音里,被申请人对该房未批准建造的事实予以确认;2021年3月29日,滨湖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你反映的问题,2017年10月份湖州市国土局已经明确答复”,但未给予查处的答复。2021年4月14日,滨湖街道办事处又作出内容相同的答复。申请人曾经向纪委反映过案涉店面房问题,街道纪工委答复是原书记钱某某建造的,也没有关于查处方面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据此,被申请人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及管辖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具有及时甄别,并视核查结果决定是否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等法定职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关于违法线索处置具有明确规定,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综上,被申请人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查处等法定职责,其对公民提交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置之不理,系怠于履职的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件(编号LD20180000578)、投诉举报件(编号WX20210323552365)、投诉举报件(编号WX20210318724550)、滨湖街道办事处网上答复件、违建店面房照片1张、要求安置宅基地的信访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作出的答复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一是被申请人对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事项作出的答复未侵犯申请人任何合法权益也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二是被申请人在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对反映的事项作出的答复内容均与申请人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附件3(信件编号:WX20210323552365)显示属于匿名件,而非申请人实名件,答复人对匿名反映事项如何作出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二、实体上,被申请人对于2021年4月11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匿名反映的事项作出的答复合法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上述平台匿名反映的事项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作出答复“你所反映的事项中关于店面房未经过审批,要求查处一事本机关予以受理,反映其他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建议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然后作出答复告知“经核查,你所反映的房屋已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关于你反映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建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被申请人在上述平台作出的答复无论程序和实体均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益。综上,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不仅程序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且实体上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330500MB1C42609U)、投诉举报件(编号WX20210323552365)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介绍网站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1日,申请人以匿名方式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某村村部西边、傍公路建造的店面房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于违建,要求依法查处并拆除违章建筑等事项(编号WX20210323552365)。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反映事项在该平台作出答复:你所反映的事项中关于店面房未经过审批,要求查处一事本机关予以受理,反映其他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建议向其他部门反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于2021年6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作出补充答复: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你反映塘甸水产村村部西面地块涉及占地建房一事,经核查,你反映的房屋已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关于你反映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建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件(编号WX20210323552365)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330500MB1C42609U)。

  本机关认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作出的答复而提起的,结合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有关房屋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建造,要求依法查处,但申请人未对该违法行为与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明确。在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虽补充提交了材料,但仍未提供涉案违法行为与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故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违法行为属于举报,与所反映的事项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