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姚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裁决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重新作出合理合法详细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被拆迁房屋套数及面积、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享受安置房套数和面积数量、货币补偿金额数量等详细信息,比先前申请范围更小,指向性和特征描述更准确,以利于被申请人查询甄别。鉴于申请人举证能力方面的弱势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更为突出,申请人只需提供政府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即可,被申请人有必要主动调取相关信息。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只提供了“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和“某村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其他信息一概不予提供。50号公开信息的“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湖州太湖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4月28日曾答复过,并且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信息;“某村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只是一份渔民户主名单,没有相关安置补偿数据等实质性信息,等于没有公开。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选择性答复和没有意义的重复性答复,属于变相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袒护了不想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申请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湖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作出撤销重作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19日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和“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内容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完全一致,《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也应撤销。申请人曾于2020年向吴兴区政府部门申请了关于织里镇幻溇村和织里镇水产村两个渔业水产村的渔民陆上安居政府信息,吴兴区政府部门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地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也是以充满人性化的服务态度向申请人作出比较详细的《以船为家渔户安置情况核查表》,而被申请人却不向管辖地公民公开政府信息,缺乏合理性。如果被申请人是因为在实施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中,某村全体或者部分没有享受到渔民陆上安居政策,而没有产生并记录在案关于渔民享受陆上安居政策的政府信息,才能解释的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属于这三条的范畴,被申请人理应依法公开。同时被申请人也违反该条例的第五条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重复和无实质数据内容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侵害了申请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特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置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以船为家渔户安置情况核查表。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二、实体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答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包括: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被拆迁房屋套数和面积、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享受安置房套数和面积数量、货币补偿金额数量等详细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向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局、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020年9月23日,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复函并提供《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同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局复函称:“经查询档案,无某村陆上安居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该村拆迁政策是渔民陆上安居结合城中村拆迁指定,具体可调阅滨湖街道征迁补偿方案”。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等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检索义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予以公开,并将相应信息以纸质形式寄送于申请人。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在第十三页第六行至第九行中明确“《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两份材料包含上述内容……并无不当”故该项答复合理合法。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危房户及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的信息”。该部分经被申请人切实履行检索义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被答复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在第十三页第十二行至第十五行中明确“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检索义务…本机关予以认可”,故该项答复合理合法。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拆迁户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该部分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021年1月14日滨湖街道办事处复函称“根据要求查询,某村拆除旧房面积共计32643.12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28467.75平方米,平房面积2305.92平方米,合计拆迁金额共61439509元。拆迁安置小区为某小区一期,某村共分配安置房154套,其中125型20套,100型55套,75型32套,50型47套”因此被申请人将查询信息予以公开,并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该项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依申请公开政府申请表(办件编号:2020090101664)、湖州基层档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6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3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3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18点52分,申请人姚某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2020090101664),要求公开内容包括:某村全体渔民享受陆上安居政策的详细基本信息,包括总共户数、户主姓名、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危房户及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同日18点50分,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编号:2020090101665),要求公开的内容包括: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拆迁户姓名、无房户姓名、被拆迁房屋套数及面积、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享受安置房套数和面积数量、货币补偿金额数量等详细信息。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两次申请内容基本一致,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并予送达。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审查后认定: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村全体渔民享受渔民陆上安居政策基本信息中的总共户数、户主姓名、无房户姓名三项信息,被申请人已给到相关书面材料,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危房户姓名和等级、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的信息,被申请人履行必要的检索义务后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被申请人在未经查询的情况下,直接告知申请人至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查阅,认定事实不清。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湖政复决字〔2020〕53号),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
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发出《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2021年1月14日,该街道复函称:关于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某村拆除旧房面积共计32643.12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28467.75平米,平房面积2305.92平方米,合计拆迁金额61439509元。拆迁安置小区为某小区一期,某村共分配安置房154套,其中125型20套,100型55套、75型32套,50型47套。根据该复函内容,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关于要求公开的总共户数、户主姓名、无房户姓名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开,并提供附件1《滨湖街道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附件2《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两份资料;关于要求公开的危房户及住房面积狭小户姓名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关于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某村拆除旧房面积共计32643.12平方米,其中楼房面积28467.75平米,平房面积2305.92平方米,合计拆迁金额61439509元。拆迁安置小区为某小区一期,某村共分配安置房154套,其中125型20套,100型55套、75型32套,50型47套。申请人对该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依申请公开政府申请表(办件编号:2020090101664)、湖州基层档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6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3份、要求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函的复函3份、滨湖街道渔民陆上安居工程人员花名册—塘甸水产、某村无房户名单及人数情况、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53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作出相关答复文书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故本机关对复议决定书中已经予以认可的答复内容不再重复审查。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拆迁户的被拆面积数量、享受到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货币补偿数量等信息,被申请人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致函查询后,将有关信息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年第50号-2);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或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