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19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安吉县人民政府对其履责申请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房屋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0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